为进一步规范辅修双学位学生自修课程的申请管理和监控,保证双学位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自修条件
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,原主修专业已修读了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,但已获课程学分低于双学位课程学分;
学生对现双学位开设课程已掌握;
双学位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等其他情况;
二、自修手续的办理
申请自修的学生,须在双学位开课一周内,填写双学位自修课程申请表,经主修专业学院、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,方可自修;
自修申请表一式三份,分别由任课老师、双学位开设学院及教务处学籍科留存。
三、对自修课程学生的要求
自修课程以学生自学为主,老师辅导为辅,同时须参加该课程第二课堂等其他形式的教学活动;
自修课程原则控制在 3 门课程以内;
申请自修的学生,不免考。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该课程的课程学分;
四、其他
本规定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。